意大利人萨拉:从“中国迷”到“中意你”******
(新春见闻)意大利人萨拉:从“中国迷”到“中意你”
中新社昆明2月3日电 题:意大利人萨拉:从“中国迷”到“中意你”
作者 罗婕
在中国生活了13年的萨拉(Zago Sara),近日回到家乡意大利戈里齐亚与家人团聚。春节过后,她和阔别许久的朋友们到中餐馆聚会,向他们介绍“中意你”的新伙伴和他们在中国的故事。
两年前,萨拉与中国好友王心怡在云南昆明发起“中意你|Kunming-Italia”主题分享活动,成为新冠疫情期间两国民间文化交流的新窗口。
来中国前,萨拉已是一个“中国迷”。大学时,她开始学习中文,并爱上中国历史文化。2010年,她通过交换学习的机会来到中国,并决定留在昆明一家企业谋求发展。
“这里四通八达,自然环境优越,和我的家乡十分相似。”享受着“春城”生活,萨拉笑说,“云南是我想住一辈子的地方”。
如今,萨拉从事意中两国间的跨境贸易,成为中国意大利商会成员。她将自己的事业比作一座桥梁,“让两国企业了解彼此市场,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中意同为文明古国。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国家之一,意大利将手工艺视为国粹。萨拉对传统手工艺情有独钟,2018年,她决定在中国创业,推动意大利手工艺品进入中国市场。
“云南的古老手工艺也带给我巨大惊喜。”行走云南多年,萨拉收集大理扎染、丽江银胎掐丝珐琅器等一众极具民族特色的非遗工艺品,计划作为展品向意大利手工艺展会推介。“但当时受疫情影响,计划只得搁置。”
2021年,王心怡从意大利回到中国。王心怡是一名策展人,在意大利学习生活11年,从事两国间的文化、艺术交流推广。萨拉说,“我们看法一致,疫情能阻碍人员往来,但不能阻挡人文交流。”
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共同发起“中意你”活动,吸引对中意两国文化感兴趣的多国友人,一同感受文化碰撞,加深彼此了解,打破刻板印象。
“看见差异是相互理解的开始。”一次“中意你”的电影文化主题交流让王心怡印象深刻,“看完中国新派武侠的传承之作和充满‘意国风情’的经典影片,大家从美学呈现聊到电影所表现的价值观,对两国文化的认知更进一步”。
王心怡表示,“中意你”创办两年来,以电影文化、女性力量、饮食文化、旅游记忆等话题举办十余场活动,吸引数百位中意文化爱好者。
回到意大利后,萨拉萌生新想法——将“中意你”落地意大利。“我想重启计划,推广云南工艺品到意大利。相信不管是商品贸易还是人文交流,都将迎来新机遇。”萨拉说。
春节期间,意大利罗马、米兰、威尼斯等多个城市举办庆祝活动,盛大而热闹的场景让萨拉感受到,当地人对中国文化充满好奇和热情,“可以期待‘中意你’的种子在意大利萌发新芽”。(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