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眉州东坡(国贸店)就餐,摄影:周沫
和合谷品牌外卖业务负责人孙越表示,疫情期间,堂食门店的生意迎来低谷,现在已经强劲反弹,据了解,其部分门店堂食已经恢复到80%。“按照这个复苏速度,在春节前后,就能达到这三年中最好的状态。”孙越说:“当然若要完全恢复到2019年前,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曙光已现。今年春节,我们已经在线上推出了两款新春合家欢套餐,春节后会同步上线‘开工大吉套餐’,预计会迎来一波新订单量的增长。”
另一家北京餐饮品牌“潮粥荟”则表示,不管是商场店或者单独的门店,在今年春节期间都坚持线下线上不打烊。“我们将全力以赴,在春节档赢得开门红。外卖用户下单年夜饭套餐,会重点考虑家里老人、小孩的口味,因此粤菜非常受欢迎。餐厅将增加2倍人手,专职负责外卖打包。”潮粥荟负责人王霞介绍,“我们的堂食和外卖都坚持一锅一煮,有专门的保温配送盒,能够保证口味,让市民足不出户也可以吃到热乎乎的粥”。
拐点已至 线上外卖和线下堂食迎来双增长
“通过近期的年夜饭预订等数据,我们发现线上订单较快增长的同时,线下消费也在加速恢复。今年春节预计是一个行业消费复苏的拐点。”胡大饭馆运营负责人张胜滔介绍。
以经营夜宵场景为主的胡大饭馆,决定抓住兔年春节这一拐点,尝试新的经营机会,在线下、线上都开拓了丰富的年夜饭套餐供市民选择。“为稳岗留工,我们鼓励员工就地过年,安排错峰休假,春节还为在京人员准备了开工红包,让大家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餐饮门店的堂食在快速复苏。而随着各行各业的复工复产,外卖订单也保持着兴旺状态。餐企商家们正在摆脱不确定性,走向确定性。发力线上线下双主场,将特殊时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进一步放大,则是不少商家认为餐饮行业能够较快复苏的原因之一。
眉州东坡外卖负责人王铮介绍,2022年6月到12月,自品牌推动线下线上“双店长”以来,外卖业务同比提升30%以上。因此,公司的“双店长”制度于2023年1月份全面落地,包括门店岗位、政策福利等都会统一安排。眉州东坡“双店长”的新尝试,实际上也是后疫情时代餐饮行业“双主场”发展的一大趋势。“以前门店人员可能只会外卖打包,现在对各种外卖运营策略都非常熟悉。疫情期间不仅外卖占比不断提升,更为品牌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外卖人才,这也让我们有底气将外卖和堂食置于同等重要地位。春节期间,在外卖服务上,我们会配备充足人手,由专门的店长负责跟进用户服务体验,保证市民足不出户也能品尝到新鲜、好吃的年夜饭。”
外卖骑手从眉州东坡门店取餐,摄影:周沫作为一家北京知名餐饮品牌,和合谷的门店数从2019年的110多家上涨到目前的200余家,实现了逆势增长。这离不开和合谷三年以来深耕线上线下“双主场”。和合谷孙越介绍,一直以来,和合谷将打造高品质产品以及为顾客提供好的服务放在首位。以外卖为例,和合谷会对所有订单评价展开多维度的分析处理,做好与用户互动,并在餐品、餐具研发上不断发力。比如商家有几类定时定温的自研设备,能够减少人工误判,保证出餐品质的稳定性。打造“外卖实验室”,每季都会推出新餐品以满足消费者尝鲜需求。“做外卖帮助我们留住了老用户。随着门店生意的加速复苏,不少线上用户也成为了堂食常客。”
为了更好地帮助餐饮商家经营,美团外卖也基于季节特点以及消费趋势,上线“冬季吃点好的”等多场营销活动,助力商家增长。同时推出“外卖管家服务”,由具备专业数字化运营能力的外卖运营师为受疫情影响的餐饮商户提供一对一帮扶,服务涵盖经营诊断、店铺装修、餐品设计、活动策划、推广营销、运营优化等六项内容。
面对行业的“确定性增长”,众多餐饮商家铆足了劲,希望能够抓住春节这波复苏红利期,添柴加火,助燃“人间烟火”。业内人士表示,除了节日消费促进作用外,餐饮行业之所以能够获得较快复苏,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线上外卖与线下堂食相互促进,为今年餐饮复苏增添了新动力。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